(二)实验室论著发表的有关规定 |
新闻类别:实验室管理 发布时间: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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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研究人员发表的论著是衡量实验室科研水平的主要标志之一,关系到实验室的声誉和利益。为维护科研工作的严肃性和纯洁性,维护实验室和论著作者的利益,规范论著发表程序,鼓励实验室人员多发表高质量的论著,特制订此条例。
2、实验室人员应严格遵守科研道德,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的论文或科研成果,严禁伪造论文。此类情况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以通报批评、警告、扣发工资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3、实验室人员应严肃认真地对待实验和实验数据,严禁伪造实验结果。此类情况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以通报批评、警告、扣发工资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4、实验室人员在发表文章时应署实验室的名称(可与所在单位平行署名)。实验室的正式名称为:“湖泊与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Lake Science and Environment,Nanjing Institute of Geography and Limnology,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5、实验室人员应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已发表论文的首页复印件和电子版文件提交实验室秘书办公室,以编入本年度实验室年报中,并参照实验室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给予相应的奖励。
6、论著的作者及其排序应充分体现每位作者对论文工作的贡献,并以通讯作者或责任作者为第一责任人。论文应注明论文工作的资助单位以及相应的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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