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了推动我国湖泊与环境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技术自主创新,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作用,发现和培养本领域的科技人才,中国科学院地理与湖泊研究所湖泊与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湖泊与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每次资助的具体研究内容作明确界定。
2、 资助对象为具备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同时实验室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本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3、开放课题申请
(1)申请课题须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且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
(2)申请课题的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经费预算合理。
(3)申请者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并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4)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二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特别优秀的或有潜力的研究人员,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可追加一年。基金资助强度一般为5-10万元/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浮动,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4、 开放课题审批与立项
(1)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对开放课题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基金申请书不予报送学术委员会。
(2)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会议或书面通讯评议方式对基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批准资助课题及资助额度。
(3)实验室将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
(4)根据评审结果,由实验室主任于每年12月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5、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1)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2)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的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审批。
(3)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及备案。
(4)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项目负责人如不能纠正、补报,实验室将中止资助。
(5)工作中用开放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6)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将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对优秀研究成果将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a. 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b. 发表学术论文复印件,著作;
c. 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d. 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6、课题成果管理及评价
(1)基金资助课题所取得的论文、成果和专利,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第一作者和责任作者(通讯作者)的第一完成单位为实验室。
(2)基金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均应标注“湖泊与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英文名称:Supported by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Lake Science and Environment)。属自带课题和经费者,必须在研究成果及论文中注明“本研究在湖泊与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完成”。
(3)鼓励已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开展的研究项目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4)对于基金课题所发表的论文,按中科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关于科研成果奖励方案的规定,奖励标准按现金1:0.5配套执行。
7、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1)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及比例
a. 基金资助课题中,科研业务费占60% (包括实验材料费、小型器材购置与加工费、小型仪器租用费、客座人员旅差费、学术活动费、资料费等) ;
b. 实验室公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费占40%(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零配件购买、仪器设备维修材料、维修费、测试分析费等)。
(2)项目经费的管理
a. 每项课题经费的分两次下拨,首次下拨时间为课题被批准后的一个月内。课题进行一半,室务会根据课题研究人员提交的课题进展报告进行评审,决定下次经费划拨的额度。
b. 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
c. 对于进行中期终止的研究项目,实验室将中止资助,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以发放基金,用于资助其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