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试行) |
新闻类别:实验室管理 发布时间: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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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开展我室在科研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使实验室的研究水平和学术水平跻身国际前列,高效利用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 (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根据国家外事经费管理及中科院国际合作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1、专项经费只资助本室的固定人员(包括科研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及博士后,要求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中青年科研骨干优先考虑。
2、专项经费原则上以资助合作研究(包括出国合作研究及邀请国外科学家来室合作研究)为主。
3、专项经费只资助国际旅费,其他费用由邀请方承担。
4、合作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5、专项经费由实验室统一掌握使用,执行严格按照本室的审批制度。申请者先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合作研究协议书,由实验室主任审议批准。
6、凡得到专项经费资助的人员,出国合作研究期间必须遵守我国有关外事制度,按期返回实验室。
7、获得资助的人员,回室后必须递交合作研究的工作报告,并在半月内向实验室全体人员汇报在国外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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